第八讲 || 区块链与经济组织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公司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经济单元,解决了80%以上城市劳动就业,并提供90%以上的财政收入,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基本上都与公司这类组织形态习习相关。所以,今天我们很多人已经很自然的认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公司这类组织形态是天生的、必然的,没有公司这类组织我们的社会生活是不可想象的。


实际上,公司这类经济组织形态的历史并不悠久,有关公司的第一个立法是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的《商事条例》,在当时被称为普通公司,在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又进一步确认了这类组织形态。中国公司法的百年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清末(1904-1914年)、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三个阶段。其中,中华民国时期又可分为北京国民政府时期(1912-1927年)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又可分为前期(1949-1978年)和后期(1979-2004年);清政府于1904年1月21日(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奏准颁行了《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1914年1月13日,北京政府农商部颁行了近代中国的第二部公司法——《公司条例》。1956年第一季末实现全国全行业公私合营后,标志着社会主义改造已告完成,从此私营公司不复存在,公司这类组织形态实质上在中国消失。19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后于1990、2001年两次修正)的颁布,标志着大陆公司立法在停顿23年后又恢复了。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于是,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诞生了。由此算来,目前繁荣兴旺的“公司”这类经济组织在国内的历史没有超过三十年。


综上所述,当我们在讨论人类社会的经济组织形态的时候,我们不要认为“公司”这类组织形态就是天然和唯一的选择。但在第三方信任机制下,公司这类组织形态确实是比较好的一种经济组织模式,这对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价值。因为公司提供了一个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使各方资源,包括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在共同的目标下聚合,并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有目标、有组织、有计划地参与社会价值创造活动,成为投资人、管理人员、员工、客户及国家进行经济合作、价值交互的基本平台和信任对象。一个经营良好的公司,一定是一个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法人,在我们前面所讲的信任模式中,它属于典型的第三方平台信任,通过公司的品牌、产品得以不断沉淀积累。公司的生命周期,是一个产生、发展与消亡的历史过程。

一般而言,公司创立时,我们会有若干创始股东,达成一份投资协议书,依据《公司法》,制定公司的章程,选举重要岗位人员,召开股东会议,达成一致后,到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后,在银行开设账户,投资人将认缴注册资金打入公司账户后,公司即正式成立了。在这里,宣告公司生命周期起航的机构仍然是第三方信任平台——工商、税务、银行等,以他们的信任作为背书,宣告一个公司的正式出生。股东以《公司法》及法院作为权利依托,依据所占的股权比例,参与公司的发展方向或重大事项的表决投票。对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并诚实守法经营管理的投资人、经营人员而言,公司法所明确的股东权益一般也能得到保护。但对法律法规不够重视、经营不太规范的很多中小公司而言,股东对公司的决策权利往往处于失控状态,而要维护这一权利的成本由于要诉诸于法律及法院,往往是高昂的,因而现实中的股东权利往往被公司的实质控制人所绑架和侵占。这类事件太过普遍,诉之法律途径解决的往往不足万分之一。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决策权及利益分配权,往往仅在少部分公司完全和切实的执行;即使是在规范的公司如上市公司,尽管小股东们的总股份数量可能远远超过大股东,但由于缺少行使权利的有效手段,往往面临这种状况也是无计可施。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最为核心的就是人的管理。而对人的管理,最为重要的就是构建合理有效的分利或激励模型,通过岗位薪资、奖金、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构建以“利益”合理分配为基础的人事管理制度,从而确保公司经营目标、计划的贯彻与执行。现实中的公司薪酬管理或绩效管理,我们的主观评判、人为参与的因素太多,使得这种分利机制、模型与员工的实质价值创造或贡献脱离,经营管理失能失效,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由于公司的分利模型、激励机制不适当,造成公司经营失败的例子屡见不鲜,很多中小公司难以成长壮大的主要原因也在于此。要解决这一点,往往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是为什么人力资源管理、绩效管理等培训课程一直火爆的原因。

另外,在公司的治理过程中,为了预防经营管理人员、员工的腐败作弊,我们需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及严格的审计制度。但无论是财务管理还是审计,均是一种事后行为,经济活动、支付活动已经发生,事后的这种控制或管理工作往往是通过惩戒的方法进行实施,在这个时候,损失已经发生。当然,更多的时候,这种管理与控制行为流为形式,这使公司治理存在着较普遍的腐败与作弊行为,只是这些行为一般而言没有大到引起股东与公司控制人的足够重视而已。因此,基于事后记账与经营活动审计的方法,只能发挥有限价值,并且这种有限价值是以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为代价的。

一个经营良好的公司,无论是投资人还是经营管理人员,很大一部分人的奋斗目标就是争取公司上市,一方面可以快速实现自己的理想,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个人与企业财富的成倍增长,像华为任正非这种具有伟大理想并坚持不上市的企业家毕竟是少数。企业上市的目标是获得公司股权的流动性,从而实现公司股权价值的增长,并从公司股权的交易中获得社会资金流入公司的账户中。公司能否上市,是受制于第三方信任机构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的审查审批与信任背书的。公司上市往往标志着一个公司步入相对的规范化、透明化,但即使如此,上市公司财务作假、股票操纵在目前的环境下仍然是屡禁不绝。对绝大部分公司而言,公司消亡仍然是逃避不了的命运,所以马云的理想也就是希望阿里巴巴能活过102年。

公司的死亡的原因,不外乎如下几点:
(1)不适应市场(客户不买单)。经营人员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离用户越来越远,所生产的产品或所提供的服务不是消费者所需要的,最终客户离去,公司经营难以为继,甚至从市场中消失。曾经在手机功能机时代风光无限的NOKIA,在胶片相机时独霸天下的柯达胶卷就是其中的典型。
(2)管理问题。由于企业内部的腐败,或分利模型与激励机制出了问题,造成公司人心浮动,投资者撤资、管理人员出走,员工出工不出力等等,最终造成公司经营目标难以实现,连年亏损,经营难以为继而倒掉。
(3)资金链出问题。公司经营过程中资金需求超过资金来源,造成经营活动难以持续,从而造成公司资金链断裂,史玉柱曾经风光无限的巨人集团、三久胃泰、凡客诚品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由此可见,公司的生命过程中有着如此多的问题与风险,成功的公司往往是极少数,据统计90%以上的企业都活不过三年。显然,在我们有限的生命当中,是否一定要把公司作为我们从事社会物质精神财富、价值创造的必然选择呢?在区块链没有出现以前,我们可能别无选择。

但当我们拥有了一种全新的信任构建模式与基础设施之后,是否一定还是要采取这种严重依赖第三方信任或对人的主观信任的经济组织形态?

答案是不一定,尽管我们不能很肯定,但确实值得我们去试一试,这就是基于区块链信任的新型经济组织形态,我们姑且给它取个名字叫“价值共同体”。构建在区块链这类无中介陌生信任基础上的新型经济组织形态——价值共同体,其产生基础是基于经济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的社群共识,通过代码公开透明的智能合约定义并部署在具有全球公信力的公有区块链上,其组织设立信任背书已经不是传统的基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中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约定也不是在工商备案、以自然语言描述的公司章程,而是一个部署在区块链上可自动、智能执行,并具有确定逻辑、不能轻易修改的代码块。对以智能合约为基础的价值共同体这类经济组织的治理,每位利益相关者可凭借其手中拥有的虚拟股(数字通证)股权进行经济组织的相关重要决策投票,即使你手中只有极少份额的股权,你也可以方便地通过你的私钥签名来表达你的意见。这类经济组织模式,可以真正地实现经济组织控制权回归产权的拥有者,无论你是小股东还是大股东,价值共同体可真正实现组织决策的民主并体现组织大部分人的意志。

在价值共同体的经营活动中,基于组织智能合约的自动交易,以及通过对组织经营活动中利益相关方利益分配的代码化约定与自动执行,使每一次商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及时在利益相关者中进行分配,由于分配规则基于代码共识并自动化的及时执行,组织中的相关人员按照各自分工并各自取酬,自动自发地工作,工作与业务活动中的关系变得简洁高效。同时,在组织的治理中,一切经营活动均记载于区块链上,财务工作在交易的同时就已经完成,财务分析及审计工作变得简单无比,一次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统计工作,几分钟就可以完成过去几个月都难以弄清的组织账务审计与经济活动分析。随着区块链的深化应用与普及,价值共同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塑造的价值本身是具有交易与转让价值的,一旦基于新经济组织虚拟股的交易在未来放开,其虚拟股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无需再像传统公司那样要经过复杂的财务、法律审计流程。其天生的透明性、资产流动性及治理规范性,使价值共同体的虚拟股流通不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仅仅是一个政策问题。价值共同体股权的可流通性意味着经营良好的这类经济组织很容易在市场获得融资支持。

在价值共同体的利益相关方的设计中,我们完全可以把消费者作为价值共同体生态中的重要成员甚至主体成员纳入,进行统一激励。如,每次消费行为对价值共同体所创造的利润将增发价值共同体一定数额的虚拟股,而增发的虚拟股其中一部分自动授予消费者;下一次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益中前期已取得虚拟股的消费者同样可以享受收益分红及新增虚拟股激励。这样,消费行为变成一种价值创造行为,消费者与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过去的二元对立关系。由于消费者进入生态、持有经济组织的股权,可参与经济组织的重大决策,组织的治理又是透明、开放的,可以想见,传统公司治理中的诸多问题在价值共同体中均被消解,那一个正常运行的价值共同体,还会消亡吗?这类新经济组织只要治理规范、规则设计合理,并建立规划代码的持续更新机制,价值共同体是可以不断进化完善,甚至永生的。